名字,本是一个人最明显的标识,但广元市旺苍县的一位居民最近却因名字问题发了愁。日前,该网友通过“四川省网上群众工作平台——问政四川”反映,自己不喜欢名字“丽春”,跑了4次派出所,两次提交申请材料要求改名,但均被旺苍县公安局驳回。(四川日报11月5日)
女子“丽春”多次申请改名被拒的新闻,立即让我们想到了那个“朱雀玄武”。当“朱雀玄武”都可以把名字改来改去的时候,而且名字还稀奇古怪,“丽春”改名何以如此之难?
湖南一名男子多次改名,从“朱云飞”改为“朱雀玄武”,甚至尝试改为“朱雀玄武敕令”。两相比较,令人困惑,为何标新立异的“朱雀玄武”能过关,而饱受困扰的“丽春”改名却如此艰难?尽管两个人不在一个省份,一个是四川的,一个是湖南的,但是,这户籍制度都是中国的,也不该有天壤之别的差距。
为何不能改名?对此,旺苍县公安局回复称:成年人更名需要充分理由并提供相应的佐证资料,经系统查询该网友以姓名存在歧义为理由,向白水派出所提起申请,同日白水派出所上报县局,经县局审核认定“丽春”不存在歧义,改名理由不充分,故不予通过。
而女子“丽春”说:“工作人员说我的名字没有歧义,她又不是我,怎么知道我的感受呢?”她诉苦说,自己从小到大因这个名字受到不少他人辱骂,造成了精神和心理伤害。
姓名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明确规定,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、使用、变更自己的姓名,只要不违背公序良俗。然而在现实中,这一权利却面临着重重行政门槛。
“丽春”因名字长期遭受嘲笑,精神备受困扰,这本就是改名的充分理由。然而当地公安局以“名字无歧义”为由拒绝,甚至要求提供“精神证明”。这种要求无异于二次伤害,难道必须证明自己精神失常,才能行使法律赋予的姓名权?
相比之下,“朱雀玄武”这类明显偏离常规的姓名却能获得认可。若严格按照“无歧义、符合公序良俗”的标准,“朱雀玄武”显然比“丽春”更易引起误解,却能在户籍系统中畅通无阻。这种双重标准,暴露出户籍管理中的随意性与不一致性。
显然,问题的根源在于,地方行政规程与上位法的冲突。旺苍县公安局依据的《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》中“成年人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姓名”的规定,明显与民法典精神相悖。虽然该规程列出了五种可变更姓名的情形,但过度强调“客观标准”,完全忽视姓名对个体影响的主观性。
姓名伴随人的一生,对个人的心理认同、社会交往有着深远影响。一个让自己感到困扰的名字,可能成为日常生活的负担。行政机关在审核改名申请时,理应更多考虑申请人的主观感受,而非仅仅依靠客观判断。
这场改名风波,折射出公共行政权力与个体权利的张力。行政机关为方便管理而设置规则本无可厚非,但不能以此为名过度限制公民权利。要求“精神证明”这类做法,实质是将行政责任转嫁给公民,既缺乏人文关怀,也有违服务型政府的宗旨。
值得注意的是,四川省公安厅已回应称,正在修订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内容。这一动向值得肯定,但对“丽春”们来说,改革来得太慢。她们正在经历的改名困境,每一天都是煎熬。
姓名权虽小,却是人格尊严的体现。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公民对自我标识的选择权,在维护公序良俗与保障个体权益之间找到平衡。当务之急是加快修订滞后规定,建立统一、公平、尊重个体的姓名管理机制。
改名不该是公民需要闯过的九九八十一难,更不应以“精神证明”为通行证。只有当法律上的姓名权真正落地,成为每个人触手可及的权利时,社会的文明与法治才不至于沦为空洞的口号。(郭元鹏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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